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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分析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分析
甲拥有一套房,为了躲避债务人,与乙签订一份虚假买卖合同(标价500 万)并为乙办理过户登记,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乙自然也不必支付价款,双方于 2015 年 8 月 2 日签订合同,并于 8 月 10 日办理了过户登记。
根据以下假设案情回答问题,假设之间互不关联。假设(1):乙欠丙贷款,长期不归还,丙向法院起诉,并取得了胜诉判决。法院已将登记于乙名下的该套房产查封并准备拍卖。甲得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补充事实: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前,乙尚有其他债权人,且有充足资产执行,在甲提出异议,法院审查期间,乙其他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完毕,除该房屋外,没有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
问:房屋的归属,甲与丙的法律关系。假设(2):乙欠丁 300 万(无担保)长期不归还,乙提出以其名下该房产为抵押,将债权延期至 2017 年 9 月 1 日,丁同意,双方在 2017年 7 月 3 日签订了抵押合同,2017 年 7 月 30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 年 3 月,甲偶然得知以上情况。问:丁能否取得该房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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